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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河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河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
(豫工商文〔2009〕126号)


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本省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属机构食品流通许可管辖工作,现对《河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作如下补充规定:

  本省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区域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能实施食品流通许可管辖的区域或范围,由所属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管辖。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直属机构在其管辖区域或管辖范围内实施食品流通许可。受委托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属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所属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名义实施食品流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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