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协调和督导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各级编制、发改、卫生、财政、人社、物价、药监、纪检(监察)、工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改革顺利实施。各县区要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办公室,对核定编制、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分流安置等阶段中需要审批的事项,集中审批,加快进度。
(二)加强财力保障,强化资金管理。各县区政府要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资金调度和经费保障工作。要规范并公开县级国库支付中心办事程序,优化资金拨付流程,切实加强监管,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运行。各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深入基层,加强对改革各环节的检查指导。各县区都要实施包保责任制,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明确一位县区的副局级以上干部包干负责,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时间要求扎实推进,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确保体制机制顺利转型,确保社会稳定。
要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欢迎人民群众对改革的每一个环节,特别是竞争上岗、分流安置等方面进行监督。
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改革各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全程参与、全程跟踪、全程监督。要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及时发现、立即纠正和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四)强化工作责任,确保社会稳定。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确保社会稳定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稳定工作,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市的政策,强化稳定工作责任制,全程跟踪,全程监控,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不能因为改革影响正常医疗工作秩序而引发不稳定,不能因为药品供应断档而引发不稳定,不能因为竞聘上岗操作不公开透明而引发不稳定,不能因为分流安置政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不稳定,不能因为资金拨付不及时到位而引发不稳定,不能因为宣传导向失误而引发不稳定,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五)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要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教育引导党员提高对改革的认识,增强参与改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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