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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权限职责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权限职责的通知
(淮政秘〔2010〕115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适应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要求,规范和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理顺建筑市场管理体制机制,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安徽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县区加快发展的意见》(淮发〔2008〕11号)精神,按照行政执法属地管理的原则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淮北市市辖三区范围内建筑(工程)市场管理权限职责分工情况通知如下:
  一、监督管理内容
  主要包括在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中的建筑市场行为及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权限职责分工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及城市规划区以外市辖三区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3万平方米以上建筑工程的行政审批和质量安全监督及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三层及三层以下村民集中居住区和村民自建房工程除外);负责对市辖三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
  市建管处受市建委委托,具体负责市建委职能权限范围内建筑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相关事项的审批办理工作。
  市辖三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内三层及三层以下村民集中居住区工程和村民自建房工程的行政审批和质量安全监督及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城市规划区以外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或3万平方米以下建筑工程的行政审批和质量安全监督及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区辖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镇域范围内建筑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扩权强镇试点镇按《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扩权强镇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发〔2010〕1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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