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为招标采购当事人托管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六)收集、管理招标采购工作档案资料;
(七)其他招标采购活动有关服务。
第十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下列招标采购活动,必须在市招标采购中心进行: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市政、园林、信息、装饰装修、人防、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管线敷设等领域)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活动;
(二)市政府本级、相山区、烈山区、杜集区和淮北经济开发区各类集中政府采购项目;
(三)国有、集体产权和国有股权转让;
(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权的出让;
(五)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冠名权、特许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的出让;
(六)公共债权、银行抵押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车辆号牌拍卖;
(七)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
(八)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规划编制以及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九)农业综合开发、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的选定;采用BT、BOT 等融资方式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的选定;
(十)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
(十一)其他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资源事项。前款所称招标采购活动包括招标采购方式核准、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招标采购文件发布(售)、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等内容。
第十一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招标采购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招标采购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执行本办法情况实行监察,受理相关的投诉举报;
(二)对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调查、处理涉及招标采购活动的举报投诉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查处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招标采购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