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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 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具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招标采购活动监督管理具体制度,规范招标采购行为;
  (三)负责对招标采购中心的监督管理;
  (四)受理并审核进入市招标采购中心的招标采购项目,审批招标采购方式;对招标采购活动的有关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备案;对招标采购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项目交易结果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建立并管理各类专家库、供应商库,建立招标采购当事人的诚信档案;
  (六)依法监督管理进入市招标采购中心的中介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建立国有投资项目中介代理机构备选库;
  (七)受理有关招标采购活动的举报投诉,依法调查处理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其中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移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也可依法接受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处罚;
  (八)对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存情况实行监督;
  (九)对招标采购合同的订立及变更进行备案审查;
  (十)对县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监督本行业招标采购活动的实施;
  (三)依法对评标专家资质和代理机构资格实施管理,协助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建立评标专家库和招标采购当事人的诚信档案;
  (四)办理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及其他管理部门转交的招标采购投诉举报,查处违反招标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至市招标采购管理局;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全市基本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交易等招标采购活动的具体工作,为招标采购活动提供下列服务:
  (一)收集、审查、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二)提供招标采购场所,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三)组织招标采购活动;
  (四)对招标采购各方和中介机构的进场资格进行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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