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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淮北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淮政〔2010〕4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招标采购(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和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包括相山区、烈山区、杜集区、淮北经济开发区,下同)使用国有资金、公共资金和其他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采购活动。
  第三条 市招标采购管理局负责招标采购交易活动过程的监督管理,淮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财政、国有资产监督、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招标采购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坚持“管办分离、统一管理、同城合一、资源共享”的原则。招标采购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招标采购工作的重大问题,协调全市性招标采购重大活动等。
  第六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项目招标采购活动过程的监督管理职能,由市招标采购管理局集中行使: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部门负责的建设工程项目,水利、交通等部门负责的水利、交通等建设工程项目;
  (二)财政部门负责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卫生部门及其相关单位负责的耗材、设备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项目;
  (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国有产权和股权转让项目;
  (五)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资源出让项目。卫生部门及其相关单位负责的药品采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项目,其监督管理职能逐步纳入招标采购管理局集中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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