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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4.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企业可在自有土地上投资建设集体宿舍,用于企业内部员工居住;在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可由所在区(市)县政府或管委会组织,集中建设集体公寓和宿舍,由用工企业租赁。
  5.结合场镇改造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使用存量或置换的建设用地修建公共租赁住房。
  6.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所建住房纳入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系,租金水平、建设标准、保障对象,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统一政策规定。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产权归投资人所有。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属政府投资项目。
  五、租赁申请及配租办法
  (一)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租赁申请办法。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单身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申请,核实申请人的人口、住房状况、收入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后,将初审情况送所在区民政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区民政部门负责收入核定工作,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审查工作并汇总各部门审查意见,按程序确认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二)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配租办法。
  1.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启动前,市房产管理部门在公共租赁住房服务信息平台和指定媒体上,对配租的房源地址、套型、面积、租金标准及申请时限等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并接受申请。
  2.市房产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组织公开配租。对未能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公开配租。
  3.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配租资格。
  4.市房产管理部门在公共租赁住房服务信息平台和指定媒体上,对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结果予以公示。
  (三)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集中建设的集体公寓和宿舍,以及用工企业自建集体宿舍,由建设主体自行实施和管理,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四)郊区(市)县结合实际,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制定本地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申请及配租办法。
  六、退出管理办法
  (一)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关系,退还承租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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