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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市场租金的70%-80%确定。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年收入7万元以下的家庭和年收入3.5万元以下的个人按市场租金70%的标准,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年收入7万元至10万元的家庭和年收入3.5万元至5万元的个人按市场租金80%的标准,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市场租金由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并公布。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在租赁合同期内不调整租金。合同到期确需续租的,承租人按照申请程序重新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
  (三)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承租人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租金。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五)房产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社区),通过入户调查、受理举报等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居住情况进行核查和动态跟踪管理,严禁违规出租、出借、闲置或改变住房用途等行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组建或选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六)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四、建设标准和房源筹集
  (一)建设标准。
  1.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房或集体宿舍。集体宿舍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2.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居住基本功能需要,套型比例和结构实用,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25至60平方米以内。
  3.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简单、适用、环保的原则进行装修,具体装修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二)多渠道筹集房源。
  1.房产管理部门通过投资建设、采购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
  2.在适当地段的部分新增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照项目住房建筑面积3%-5%左右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在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案中设定出让条件,规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面积、套型结构、建设标准、规划条件、设施条件及开竣工时间等,并在相应的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要求,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土地竞得人无偿移交政府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3.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实施计划,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市场租赁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房屋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提供给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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