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10〕3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多渠道满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根据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需建设、应保尽保的原则。公共租赁住房重点解决我市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单身无房职工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根据保障对象基本住房需求确定建设规模,确保应保尽保。
(二)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在政府投资筹集房源的同时,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积极性,鼓励其投资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
(三)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和住房租赁市场情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应符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区域分散布局、点位适度集中的方式,集中建设的项目应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内安排。
(四)坚持统一管理、分区实施的原则。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政策制定、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实施工作。监察、发改、公安、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国土、建设、规划、税务、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保障对象和保障方式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单身无房职工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1.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