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中职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皖教秘师〔2010〕82号)
各市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厅直属中专学校:
2009年8月,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印发了《安徽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和《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规定自2010年起执行。为做好2010年度我省中专学校教师和中职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中专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是:我省中等专业学校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的教师、与中等专业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离退休教师以及在我省中等专业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兼职教师。
中职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是: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在实习指导教学岗位上工作的实习指导教师、与中等职业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离退休实习指导教师以及在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兼职实习指导教师。
根据《安徽省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皖人发〔2005〕35号)有关规定,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离退休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可通过现聘用单位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其资格作为本人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的评价,不作为提高退休费及福利待遇等的依据。对申报当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编在岗人员,只评资格,不再聘任。
二、岗位设置和管理
各地、各校要根据省人事厅、教育厅《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皖人发〔2009〕9号)精神,在《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规定的结构比例限额内,结合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科学设置岗位,加强岗位管理。对于在编在岗教师,各学校须在政府人社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组织申报,超出结构比例申报的,将不予受理。其中,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数不超过学校副高级职数的5%,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数不超过学校中级职数的10%。
三、申报推荐
(一)申报人应按要求填写有关评审表格,并提供下列原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