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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普通发票的公告

  (2)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每次金额1000元(含)以上的,须持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或购销双方合同。
  3、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应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查验);
  (2)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
  (3)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每次金额在3000元(含)以上的,须持付款方对所购农产品品名、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4、对申请代开人申请开具单笔金额较大或累计代开金额较大的,纳税人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进货发票或当次经营活动相关的购销合同;
  (2)运费发票或者与当次经营活动相关的运输单证;
  (3)农业生产者的土地承包(租赁)协议(销售农产品);
  (4)主管国税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代开金额较大的标准(下同)和核实程序、方法、内容等。
  (二)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对代开普通发票申请人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付款方(接受劳务方)出具的购货(接受劳务)证明或相关合同中收款方与申请人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代开。
  三、代开普通发票的税款征收
  代开普通发票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1、对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临时经营者个人,销售额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只开票,不征税;在同一个纳税期内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全额计算征税。
  2、对多征税款的,应及时办理退税手续,并做好解释工作。
  3、纳税人需要完税凭证的,受理代开发票的国税机关应及时出具完税凭证,同时在完税凭证上要注明代开的普通发票号码。
  四、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江苏省 **市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附件:
  江 苏 省 * * 市
  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No.00000001

申请人名称

 

地      址

 

联系电话

 

身 份 证 件

种   类

 

号   码

 

购货人名称

 

地      址

 

联系电话

 

代 开 发 票 内 容

项 目

数 量

单 价

金 额

 

 

 

 

 

 

 

 

 

 

 

 

 

 

 

 

 

 

 

 

合 计

 

 

 

金额合计大写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备  注

 

申请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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