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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普通发票的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普通发票的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源监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纳税人在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代开普通发票的受理管辖
  代开普通发票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规定的代开范围和对象,根据各类代开普通发票的申请,相应的受理管辖如下:
  (一)临时经营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在所在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初级农产品需要代开普通发票,并免征税款的,应在农产品生产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三)固定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应在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四)外出经营的纳税人需代开普通发票的,应在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代开普通发票的资料提交
  (一)申请代开人应填写并提交《江苏省 **市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附件一),付款方名称、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电话号码等项目应填写齐全,清楚、准确,逐份盖章或签字确认,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1、销售货物(不含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2)不需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单位须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及复印件;
  (3)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每次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须持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或购销双方合同;
  (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二手车交易)单位还应提供该固定资产购进时的发票原件(或相关凭证)及计提该固定资产折旧相关的账簿、凭证原件(查验)。
  2、销售货物(不含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临时经营者个人应提供的资料:
  (1)个人合法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下同)原件(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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