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安徽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组织考试命题,监督检查考风、考纪,组织统一阅卷并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各市财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考试考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以及报名的时间和地点等;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并发放准考证;

  (三)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及考试的相关要求;

  (四)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五)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

  第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其中: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科目考试,一般是4月第四个星期日。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时间由各市财政部门统一安排在每年4月上旬至5月上旬完成。

  会计从业资格(三科目)考试成绩及合格标准由省财政厅在相关公开网站统一公布。

  各市财政部门应当于考试结束后10日内将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相关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在省直及中央驻皖在肥单位工作的,可直接向省财政厅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他可以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所在地的市、县财政部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各级财政部门于当年年底前完成本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人员证书颁发工作。

  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按要求填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

  (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彩照两张。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国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