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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安徽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安徽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会〔2009〕1482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改进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经研究,我厅对《安徽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

  第四条 省财政厅,各市、县财政局为我省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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