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
(驻政〔2010〕83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抓住国家扶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政策机遇,完善我市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体系,增加金融供给,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实现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促进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72号)要求及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全市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重大意义
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改进农村金融服务的内在要求,是支持农村地区加快发展的正确选择。由于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农村金融仍然是我市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金融竞争不充分,已成为制约我市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因此,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构建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贴近“三农”、服务高效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对于促进我市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全面落实全市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规划
按照河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年发展规划,到2011年共需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9家,2009年12月,我市成立了首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西平财富村镇银行,2010-2011年两年内,全市要新发展8家,实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县域全覆盖目标。按照“先努力解决服务空白问题,后解决竞争不充分问题”的原则,以组建服务功能齐全的村镇银行为重点,今明两年规划按照“4︰4”进度推进,其中泌阳、新蔡、平舆、确山为第一批次,在2010年完成组建任务;正阳、遂平、上蔡、汝南为第二批次,在2011年完成组建任务。已设立村镇银行的西平县要争取设立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三、强化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设的政策支持
为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我市的设立和发展,市、县政府可比照国家对农村信用社和我市招商引资的扶持政策,出台相应的政策支持措施:一是县政府对设立的村镇银行给予30万元的开办费补贴,并对村镇银行设立所涉及的土地、房产交易及租赁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使其充分享受到国家相关的优惠政策;二是县政府在村镇银行设立运营初期,可比照国家扶持农村信用社政策,借鉴外地好的做法,对营业税、所得税给予返奖,其中,县级财政留成部分最低给予50%的返奖;三是市、县两级金融、监管、土地、税务、工商、房管等有关部门对于新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程序涉及事宜要提供便利;四是市政府对规划期内完成村镇银行组建任务的县政府给予嘉奖,对在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工作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比照招商引资政策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