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见习单位于每月末5日内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送《见习毕业生增减变化统计表》。
(四)见习单位要按照见习人员数量、岗位等情况,匹配相应的见习指导人员,认真做好见习人员岗前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等工作,帮助解决他们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提高见习质量。
(五)见习单位应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掌握见习人员工作生活情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职业卫生要求的要定期组织见习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 就业见习期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应据实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鉴定,出具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作为推荐见习人员就业的参考。
第十三条 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后被见习单位聘用的,见习单位要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聘用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的,见习单位可享受相应期限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四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见习单位及见习毕业生的跟踪服务,为见习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代理。加强对参加见习毕业生的失业登记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见习期满仍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继续进行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
第十五条 见习人员待遇及申请程序。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每月发给不少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其中,基本生活补助金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下列标准分担:由见习单位负担每人每月150元;选派部门同级财政负担每人每月150元,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其余部分从当地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见习单位负责一次性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大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见习单位要将办理保险情况在见习人员上岗20日内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二)高校毕业生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见习单位可于毕业生见习半年后10日内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见习补助。见习单位需持以下材料:
1.《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申报审核表》;
2.《高校毕业生见习补助审核认定表》;
3.《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花名册》及其毕业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