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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唐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唐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就业见习的组织实施。
  (一)信息发布。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通过媒体和网络向社会公布本辖区见习单位岗位需求信息。内容包括:见习单位名称、见习岗位、数量和要求,以及见习期限、条件、待遇等。市本级可以通过唐山人才网、唐山毕业生就业网、唐山就业网和《人才·就业》专刊以及其他媒体向社会发布见习单位和见习岗位信息。
  (二)见习报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申请就业见习,实行自愿报名,同时应符合见习岗位条件和相关专业要求。报名时,需填写《唐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并出具下列有效证件:
  1.身份证;
  2.学历证书;
  3.《就业失业登记证》,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认定标识。
  (三)岗位对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当地就业见习报名工作。
  1.毕业生可通过网上或现场双向选择的形式报名。其中市本级符合报名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通过网上或到市人才交流中心和市人力资源市场现场报名;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组织专场洽谈会,帮助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实现双向选择;
  3.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4.要根据辖区内见习岗位数量、分布和见习毕业生报名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平衡调剂,推荐其在更大范围内与岗位需求实现对接。
  (四)签订协议。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见习单位达成就业见习意向后,双方要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协议应明确见习岗位、见习期限、补贴标准,以及双方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 就业见习的管理服务。
  (一)见习双方应自觉遵守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见习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见习毕业生的见习关系;见习毕业生应自觉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活动。由于落实就业单位或特殊原因终止见习的,见习单位应及时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见习单位要建立见习毕业生花名册和数据库,内容包括: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学历、毕业院校、毕业时间、专业、就业失业登记证号、见习岗位、见习起止时间、实际见习月数、联系电话和发放见习生活补助等情况。见习单位于见习毕业生上岗后20日内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就业失业登记证》等相关材料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在见习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进行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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