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就业见习单位与高校毕业生进行岗位对接;
(五)统筹调剂辖区内就业见习人员资源;
(六)就业见习工作日常管理、跟踪服务;
(七)受理、初审见习补助申请,并出具初审报告。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确定为就业见习基地,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任务。
(一)在唐山市辖区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依法注册成立、社会责任强、生产经营正常、管理规范的各类企业。优先考虑人才需求量较多、规模较大、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用人单位和本地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对每年招收见习人数在80人以上,见习期满后,单位留用率不低于30%,并对未留用的给予积极联系和推荐的见习单位可申报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
(二)一次能够提供不少于10 人的见习岗位;
(三)见习岗位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
(四)有专门的见习管理办法和指导人员;
(五)能够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大病医疗保险;
(六)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设施。
第七条 见习单位申报程序。
(一)有能力承担见习任务的用人单位向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申报审核表》,并提交申请报告、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当地认定的见习单位名单报市主管部门;
(四)市主管部门汇总后,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并抄送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第八条 见习单位具体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见习。
(一)制定并实施见习计划;
(二)落实见习岗位,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三)配置见习指导师;
(四)见习人员日常管理;
(五)定期上报见习情况;
(六)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大病医疗保险;
(七)按月为见习人员足额发放生活补助费,按期申请见习补助。
第九条 参加就业见习毕业生的条件。
两年择业期内离校未就业的河北籍生源全日制大专以上高校毕业生可在全市范围内参加见习活动。每个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只能享受一次见习补助。符合“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优先安排就业见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