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唐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唐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人事劳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唐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唐 山 市 财 政 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唐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全面落实中共唐山市委办公厅、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唐办字〔2009〕85号),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发〔2009〕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坚持毕业生自主选择与用人单位需要相结合、所学专业与岗位技能相结合、职业能力提升与实现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各类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积极性,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规划辖区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政策,监督检查;
(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年度计划和总体规划;
(三)审核认定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单位;
(四)审核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助申请;
(五)对见习单位进行检查评估。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就业见习计划、落实见习补助资金,并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当地就业见习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具体负责市本级就业见习工作及全市就业见习工作的组织推动、业务指导。
(一)落实就业见习计划;
(二)受理、初审申办单位资格;
(三)收集、上报、发布就业见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