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标准:农村低保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报省政府备案后执行。
扶贫标准,按省政府公布的2009年扶贫标准执行。
(三)对象: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扶贫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扶贫标准、有劳动能力或劳动意愿的农村居民,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农村低保对象。
三、试点工作主要内容和低保、扶贫对象识别程序
(一)主要内容。
1.程序的衔接。市县扶贫、民政、财政、统计、残联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要统一组织,使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识别工作在时间和程序上同步进行。在具体操作上,对于低保和扶贫对象的申请,村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识别指标分别进行调查核实,集中进行民主评议。经乡镇政府审核后,属于扶贫对象的,报市县扶贫部门审批;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报市县民政部门审批。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以及市县扶贫和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民主评议意见、审核意见和审批结果。对于已经核实的农村低保对象,经市县民政部门复核后由市县扶贫部门将其中有劳动能力和申请意愿的确认为扶贫对象。
2.政策的衔接。对农村低保对象,要按照政策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扶贫对象,要加大扶贫工作力度,根据不同情况,落实专项扶贫和行业扶贫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主要采取项目直接到户(如产业项目、搬迁扶贫、雨露计划培训、危房改造等)、扶贫实体带动到户(如公司+基地+农户、扶贫经济实体股份分红到户等)、资金直接到户(如小额信贷、互助资金、种苗、教育免费及补助、医疗救助等)和帮扶措施到户(党员干部帮扶、扶贫志愿者帮扶、社会各界帮扶等)形式,确保扶贫对象受益。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中的残疾人、被拐卖后获解救的妇女儿童家庭要提供重点帮扶。
3.管理的衔接。市县扶贫、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分别建立农村扶贫和低保对象资料档案,会同统计、残联等单位,对农村扶贫和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两项制度涉及的对象同步进行调整。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了解农村扶贫对象和低保对象的生活情况。对于收入达到或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对象,要按照规定办理退保手续;对于已实现脱贫致富的对象,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无意见后,要停止相关到户扶贫开发政策;对于收入下降到农村低保标准以下的农村居民,要适时将其纳入低保范围;对于返贫的农村居民,要适时将其吸纳为扶贫对象。各试点市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