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六)《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
(七)《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
(八)《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九)《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十)《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十一)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划分结果
(一)禁养区范围
1.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2.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的地区;
3.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4.根据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城镇规划区及城镇上风向2公里范围内的区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界周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在2公里以上;
2.国道、省道公路两侧500米以内的区域;
3.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原则上只允许少量养殖,限制建设一切养殖场;
5.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非禁养区范围
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非禁养区。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方针,畜禽养殖场(区)应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