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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力度促进就业推动创业的意见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力度促进就业推动创业的意见
(驻政〔2010〕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金融机构:

  为了更好地通过财政、金融手段促进就业推动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08〕29号)精神及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力度,促进就业推动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小额担保贷款对促进就业推动创业的作用

  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中央的财政贴息政策含金量很高,作为欠发达农业地区,大力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对于促进全民创业、扶持弱势群体、发展区域经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市委、市政府把此项工作列为对各级党委、政府政绩考核的内容,纳入县区政府“民生工程”考核范围。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小额担保贷款对促进就业推动创业方面的重要作用,按照“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统筹、重在为民”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人员和企业利用财政、信贷资金进行自主创业,深入推进全民创业。

  二、准确把握和灵活运用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一)明确小额担保贷款借款范围。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包括失业人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回乡创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大学生村干部、先进妇女典型、有创业愿望的城乡自主创业妇女、青年创业者,以及吸纳上述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经济实体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等。

  (二)适当增加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在原已确定经办银行的基础上,对有能力、愿意经办小额担保贷款的金融机构采取协商或公开招标等方式,适当增加经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创新小额担保贷款方式。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后,需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借款人可向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贷款;借款人具备经办银行认可的抵押、担保条件的,可直接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借款人是经济实体或小企业的,也可由财政注资或民间资本注资的商业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其中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贴息。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按照小额担保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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