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驻政〔2010〕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聚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驻马店市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五日
驻马店市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鼓励引导银行加大对小企业贷款支持力度,切实缓解小企业的融资困难,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是鼓励和促进银行增加小企业贷款并对形成的风险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政府引导性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并按照银监会《
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发放贷款形成损失的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要求,当年向企业固定资产2000万元(含)以下,或企业年销售额5000万元(含)以下的各类小企业提供贷款后,由于借款人不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按《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 ),被确认为损失类贷款,政府按其损失比例,以恰当的标准所给予的损失补贴。
对损失类贷款的确认,驻马店市商业银行和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政府确认批复为准;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其上级银行确认批复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