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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0〕17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要求,结合江西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西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江西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能够顺畅接续,保障参保(合)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结合江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合)人员,跨省或省内跨统筹地区及制度间流动时,其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适用《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即可享受相应医疗保障待遇,但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加障碍。

  第四条 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或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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