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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困难农垦企业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困难农垦企业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人社字[2010]293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妥善解决我省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5号)和《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62号)精神,现就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困难农垦企业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一)困难企业单位

  1、连续停产停业1年以上的国有农林水企业、农垦企业和城镇大集体企业的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

  2、有少量生产经营活动,职工全年累计领取工资低于6个月(含6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国有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农垦企业的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

  (二)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

  已关闭破产改制的国有农林水企业、农垦企业、城镇大集体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的退休人员(含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关闭破产改制时距退休年龄差5年的内退人员),已按规定筹集资金一次性缴费参保的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除外。

  二、参保补助办法

  1、上述补助对象应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其中,退休人员按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按照企业参保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的标准缴费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参保所需资金由财政负担。

  2、省属企业单位的财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安排。省人保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审核情况确定财政补助对象,按照补助标准及时下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按规定拨付到企业参保地的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3、市、县(区)属企业单位由市、县(区)财政安排,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其中退休人员参保每人每年补助500元,在职职工参保按每人每年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补助50%。市、县(区)属企业单位先由同级财政在每年3月底前,根据审核和参保情况,按上年度医疗保险机构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和在职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水平将财政补助资金全额拨付至同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缴拨凭证,为核定的财政补助对象办理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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