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违规违纪收送款物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四)单位为谋求不正当利益,以单位或个人名义用公款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的。
  (五)单位党员领导人员向其上级机关领导或其他人员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的。
  三、步骤方法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动员阶段(2010年6月底)。召开全委动员大会,部署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委党组要召开党员干部大会,传达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进行再动员,讲清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目的意义,明确政策纪律和时限要求。以支部为单位,组织副科级以上(含)领导干部学习《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维护党的纪律严肃处理党风方面若干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准赠送和接受红包的通知》等文件和观看市纪委近期摄制的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片《警钟Ⅱ》,切实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增强自查自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0年7月初至9月15日)。个人将收受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主动上交单位的纪检或直接上交市纪委,或将收受的现金上交市纪委设立的“廉政账户”(户名:中国共产党海口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龙华支行营业部,账号:46001002136053004304)。将收受的现金缴存“廉政账户”的,填写存款单时,可填写或不写自己的姓名,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可作为自查自纠人员主动上交组织的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对个人自查自纠的情况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三)问题处置阶段(2010年9月16日至10月15日)。领导干部违规违纪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主动自查自纠的,可依纪依法做出减轻处分、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等处理。对存在违规违纪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问题,在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中没有自查自纠的,要根据信访举报和查办案件中掌握的线索,抓紧进行调查核实,依纪依法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