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违规违纪收送款物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海人计生[2010]62号)
委机关各处(室)、市计生协会、市计生服务站:
现将《海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违规违纪收送款物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实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海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
开展违规违纪收送款物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切实抓好《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
《廉政准则》)的落实,根据《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厅、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开展违规违纪收送款物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方案>的通知》(海办发〔2010〕23 号)的要求,我委决定开展违规违纪收送款物问题专项治理活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
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对象是我委机关工作中担任副科级以上(含)职务的领导干部,下属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含)职务的领导干部。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依纪依法对以下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一)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搞权钱交易,违规选拔任用干部,违规审批各类行政事项,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等市场经济活动,从中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的。
(二)利用婚丧嫁娶、子女升学、生日祝寿、乔迁新居、生病住院、职务升迁、工作调动及节假日等名目,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所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的。
(三)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其职务影响,接受该领导干部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和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所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