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实施工作的通知
(杭劳社医[2010]195号)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的实施工作,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2010年版)》(浙人社发〔2010〕21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重要配套政策,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药品目录》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药品目录》的实施工作。
二、细化《药品目录》内药品分类支付规定,合理确定乙类药品个人自理比例。
(一)《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个人自理比例为3%;
(二)西药部分编号为938号的“腹膜透析液”个人自理比例为零;
(三)西药部分分类为8.5.1胰岛素、8.5.2.1磺酰脲类药物、8.5.2.2 双胍类药物、8.5.2.3α-葡糖苷酶抑制剂,16.4钙拮抗药物、16.5β受体阻滞药物、16.6作用于α受体的药物、16.7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药物、16.9其它降压药物中,非限定支付的乙类药品个人自理比例为1%。
(四)西药部分编号为1230号的“人免疫球蛋白个人”和编号为1231号的“人血白蛋白”个人自理比例为5%;
(五)西药部分编号为329号的“重组人生长激素”、编号为416号的“α-干扰素”和编号为423号的“胸腺肽α1”进口产品个人自理比例为20%。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药品目录》的有关规定,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对《药品目录》内部分有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严格掌握适应症,有疗程限定的药品实行备案,加强对医疗过程中药品滥用等不良行为的控制。
四、《药品目录》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及时更新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药品数据库;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药品目录》药品通用名称和电子版药品统一编号,做好与商品名的对应工作,以及新旧《药品目录》转换前药品费用的清算工作,确保《药品目录》平稳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