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境外并购项目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中小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等投资业务,收购技术和品牌的业务经营活动。
3、境外并购业务只对收购技术和收购品牌发生的直接收购费用予以支持。
第四章 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九条 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一年一次,项目执行之后申报,即每年商务部8月-11月开通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网络,各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网络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第十条 申请程序。
项目承担单位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外经委、财政局进行网络申报和提交相关纸质材料,区县(自治县)外经委、财政局审定后报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市外经委、市财政局审定后在网上公示。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区(县)财政局,再由区(县)财政局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资助后,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请项目时需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助申请表(通过网络申报程序保存之后打印)。
二、实际支出费用明细清单和发票复印件(加盖项目申请单位财务专用章)。
三、其他相关资料(见附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为政府的财政性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用途。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对区县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于骗取、截留、挪用、侵占市场开拓资金的,将按照国务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委解释。
附: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助申请材料
一、境外考察
1、总结含行程、交通、食宿及人员数量等费用说明;
2、出国任务批件或出国人员清单(团组领队(随团外经贸委人员)在批件或人员清单上签字核实);
3、出国考察人员护照复印件(护照首页、签证页、出入境盖章页),在国(境)外公务活动的照片(如洽谈会,拜访商会等);
4、国(境)外原始机票、机票发票及食宿发票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