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企〔2010〕492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外经贸主管部门:
为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文件精神,结合重庆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市财政局联系人:王亚玲,联系电话:67575321。市外经委联系人:毛庭婷,联系电话:89018144。
附件:重庆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二O一O年九月七日
附件:
重庆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根据《财政部和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实行属地化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场开拓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共同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
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审核拨付,会同商务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对象
第五条 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方向:国际市场考察;国(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专利注册;国(境)外发布产品广告和商标注册;培训与研讨会;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国际电子商务建设;境外投(议)标;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
第六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对象。
一、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重庆市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或上年度有进口实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