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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组织实施宣传咨询活动,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向人民群众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定期开展市场价格巡查,认真落实商品和服务的明码标价制度,协助做好价费公示的长效管理,保持公示内容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三)及时制止价格违法行为,制止无效时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四)协助办理价格投诉举报,及时做好价格矛盾的调解工作。

  (五)认真调查、及时反馈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协助做好价格诚信建设、价格监测、价格调研和价格信息服务等工作。

  (六)完成价格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2010年下半年,各地做好调查摸底、情况汇报等准备工作,因地制宜地制定实施方案。省物价局适时召开会议,交流推广各地工作经验,对全省推进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建设进行全面部署。

  (二)2011年上半年,扎实推进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建设工作,6月底前完成组织建设的各项目标任务,初步形成社会共管、全民监督的价格监督服务网络体系。

  (三)2011年下半年,省物价局组织考核验收工作,通报各地组织建设情况,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进行公开表彰。

  五、管理和保障

  (一)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把健全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积极协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形成合力推进此项工作。

  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本区域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的机构建设和业务指导,以及价格监督员队伍的培训、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站(点)按属地、分区域开展日常工作,必要时组织小分队开展市场价格巡查,或配合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完成价格监督检查任务。

  (二)采取自建和利用社会资源相结合的办法,提供基本工作保障。

  价格监督服务站要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价格监督服务点可参照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站的硬件设施要求,逐步配备到位;价格监督服务台由设立单位划定场所,做到标识醒目,并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具。各市、县(市、区)政府要重视和支持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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