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价检〔2010〕29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健全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九月三日
关于健全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的指导意见
多年来,我省职工、社区、农村等价格监督组织积极发挥社会价格监督职能,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在近一个时期,由于多种原因,一些地方的社会价格监督组织逐步萎缩,社会价格监督工作明显削弱,不利于当前加强通胀预期管理和扩大内需政策的实施。为充分发挥社会价格监督的作用,强化价格监督和服务,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就全省健全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为依据,建立健全覆盖全省的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加强城乡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深入推进价格公共服务,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市场价格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构建
健全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应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充分整合原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农村、社区价格监督网络,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依托,建站设点,聘请责任心强、熟悉价格政策的同志担任监督员,形成覆盖城乡、大型企事业单位的组织网络。
(一)市、县(市、区)建立价格监督服务总站,挂牌办公,根据实际情况聘请站长、工作人员若干名。
(二)乡镇、街道建立价格监督服务分站,村、社区建立价格监督服务点,聘请兼职或义务价格监督员若干名。
(三)大型生产企业、商场、超市、旅游景点、专业交易市场以及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视情设立价格监督服务站(台),聘请价格监督员若干名。
三、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