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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2010)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10〕126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核定我省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767)号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湘价费〔2009〕6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以考养考”原则,现就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试行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是指为了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而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时所缴纳的费用,其性质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的执收主体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考试机构。

  二、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费,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配合,用于宣传发动、组织报名、资格审核、试卷保管、租赁考场、监考、印制及发放合格证等相关工作。

  三、收费标准:基础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95元(共二科),其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考试机构45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50元(含上缴国家25元);专业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100元(共二科),其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考试机构45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55元(含上缴国家30元)。

  上述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名目再向考生收取其他费用,在考试成绩有效期限内不得对考生的合格科目强制考试并收费。

  四、你厅接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考试机构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规定对收费进行公示,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二年。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9〕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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