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共就业服务“新三化”建设工作标准
(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思想和服务理念,按照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新三化”要求,完善服务设施、规范服务流程,改进服务手段,优化服务环境,为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主动服务、个性服务、诚信服务、高效服务和满意服务。
(二)建立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求职登记、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指导、鉴定申报、档案托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再就业援助,以及为用人单位提供政策咨询、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险手续等“一站式”的就业服务制度和工作机制。
(三)公共就业服务全面实行办事公开、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结制,对外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承诺、服务流程、监督电话和考核制度,建立落实就业服务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结制的各项具体措施。
(四)建立完善 “窗口式”、“一站式”、“登门式”、“全程式”等多种就业服务模式,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转失业人员、就业困难对象、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及用人单位提供便捷高效的就业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服务满意度。
(五)建立对就业困难对象的动态管理、台帐管理和服务反馈制度,制定年度再就业援助计划和专人帮扶措施,针对就业困难对象的实际情况开展以“送政策、送技能、送岗位、送服务”为内容的再就业援助活动,开展对服务对象的跟踪服务和不定期回访,为就业困难对象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服务和有效的就业援助。
(六)加强对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队伍和能力建设,凡从事失业保险经办、职业介绍、就业指导、人力资源开发管理和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操作的人员,应加强政策业务和服务操作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持证率达到100%。
(七)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要覆盖市、县(区)、街道和社区,信息系统管理要涵盖失业保险经办和各项就业服务工作,建立就业服务信息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实现数据集中、服务下延、网络互联、信息共享,使广大求职者、用人单位和社会各方面更加方便快捷地获得和利用就业服务信息。
(八)建立完善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主导,社会各类就业服务中介机构为补充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的就业服务市场体系,实现本地区就业服务功能多元化,服务工作人性化,服务队伍专业化,服务手段信息化、服务模式品牌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