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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失业保险经办和就业服务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失业保险经办和就业服务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
(劳社〔2005〕1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失业保险经办和就业服务工作的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建设,指导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全面开展以“带好队伍、擦亮窗口”为主题的文明创建活动,建立实现人本服务的长效激励和创新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树立失业保险经办和就业服务机构良好的社会形象。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安徽省失业保险经办和就业服务工作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省厅将依据该《标准》对各级失业保险经办和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检查与考核评比。

  2009年5月1日

  安徽省失业保险经办和就业服务工作标准(试行)

  为提高就业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推动全省就业服务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树立就业服务系统全心全意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服务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标准。
  一、失业保险经办工作标准
  (一)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参保企业、职工、失业人员服务的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失业保险法规政策,依法行政,办事公开,诚信负责。
  (二)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快捷及时,核定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准确无误。按规定做好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并定期对帐。服务对象的满意率应达到90%以上。
  (三)认真完成失业保险参保扩面、缴费基数稽核、待遇发放、数据统计上报和基金预决算等各项工作指标。
  (四)按程序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按要求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按规定核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和标准,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申领手续和按时足额发放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率达到100%。
  (五)做好对失业人员日常管理工作,准确掌握本地区失业人员基本情况,建立失业保险经办与各项再就业服务工作的有效衔接机制。
  (六)加强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基金监管和审计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使用情况,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无违纪违规使用基金的现象发生。
  (七)建立完善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基础信息库,参保单位在职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信息库建库率达到100%,并为服务对象提供快捷方便的信息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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