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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广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补助资金及自治区级配套资金的筹措,统筹、审核和分配有关补助资金,设立专户专账管理,并对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民政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中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农村困难户的核查、统计工作;计生部门做好农村计划生育困难户的核查、统计工作;残联部门做好农村残疾人困难户的核查、统计工作。民政、计生、残联等部门要加强联系,避免重复统计农村困难户的情况发生,并共同协助建设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建设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扶贫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对口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投入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对贫困村中集中连片改造10户以上的未通路的自然村屯的通屯道路建设给予扶持,并按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定进行资金安排和项目管理,配合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实施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水利、电力、交通部门负责通水、通电、通路的技术指导、检查和资金、政策的倾斜。国土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中涉及的宅基地安排、置换、调整等相关工作。监察、民委、林业等相关部门按部门职责密切配合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2. 相关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组织领导辖区各县(市、区)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指导制定工作方案和项目计划,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整合落实市配套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统筹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检查。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参照自治区直有关单位的职责确定。

  3.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承担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直接组织领导责任,负责工作方案的制订和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整合落实县配套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统筹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检查,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组织竣工验收。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参照自治区直有关单位的职责确定。

  4.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负责做好农村危房的核查落实、数据上报等工作,做好农村危房改造涉及农户的思想发动、组织实施、项目推进、工作协调等工作,协助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村庄规划协管员培训,落实建房审批、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以及相关配合工作。

  5. 相关市、县、区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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