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内容:各市(州)经委会同当地有关部门重点打击冶金行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同时,配合有关部门重点打击煤炭行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冶金煤矿行业非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冶金
(1)违反冶金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
(3)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2.煤矿
(1)《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存在15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仍然进行生产的;
(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明确的16种应关闭煤矿,省政府公告关闭煤矿而未关闭或关闭不彻底的;
(3)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
(4)超层越界开采的;
(5)一证多井、非法挂靠的。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各市(州)经委要相应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集中打击冶金行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同步开展工作,同时参与煤炭行业专项行动。
五、工作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2009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查出的突出问题,在对今年以来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的重点内容,针对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制定本地区打击冶金行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各市(州)经委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专项行动方案于9月5日前报省经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