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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9〕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五日

十堰市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若干规定(试行)

  大企业是我市经济发展的支柱。鼓励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于壮大产业规模、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执行力,为大企业提供便利、高效、快捷的服务,支持大企业扎根十堰并不断发展壮大,参照鄂政发[2008]71号《关于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若干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开展大企业直通车服务作出以下规定:

  一、享受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必须是在十堰范围内注册生产经营的企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或纳税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

  (二)获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且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

  (三)上年度出口额超过300万美元的企业;

  (四)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有较大在建项目支撑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

  (五)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发展建设项目。

  二、享受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名单,由市经委牵头,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信息产业局、国资委、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单位拟定,经有关部门核实后报市政府确定。名单定期对外公布,实施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首批纳入直通车服务的为工业企业,其他行业的大企业以后视情分批纳入。

  三、建立大企业直通车服务领导协调机制。市政府成立为大企业直通车服务领导小组(另行文),加强对直通车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经委办公,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四、建立部门负责制度。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指定一名负责人为责任人,并指定相关机构和联络员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主要职责: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通报涉及企业的政策法规,提醒办理事项,协助企业办理各项手续等。责任人和联络员名单、联系电话等要对大企业公开,以方便企业联络,接受企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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