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各县市政府要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报上一级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备案。
2、制定和下发实施方案。各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下发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清仓查库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备案。
3、准备查库资料。
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要对分库点资料进行分析,发现库存异常变化的地区和库点,应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被查企业,应按照清查实施方案具体要求,备齐相关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稿。
4、准备相关器具。要根据清查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添置电脑等办公设备,备齐称重、计量、质量扦样等检查工具和设备,配置少量移动式散粮自动秤。
5、工作动员。各级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要迅速完成粮食清仓查库动员和部署工作。
(二)自查阶段。
4月5日前要完成自查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认真自查,完成情况汇总,并上报市级粮食清查办公室。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十堰城区未设区级粮食机构,粮食清仓查库自查工作由市级粮食清查办公室负责组织。
(三)普查阶段。
4月20日前,完成普查汇总上报普查结果。普查由市级人民政府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纳入统计范围的所有粮食(含中央、省和市州直属粮食企业库存的粮食)进行全面普查,确保不留死角。对纳入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及转化用粮企业,可选有代表性的3-5家,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
普查在本市范围内采取综合交叉的方式进行,带队人员由市粮食清查办公室指定,具体实施方案由市粮食清查办公室制定,报省粮食清查办公室备案。
普查范围严格与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月报口径一致。市普查结果与县(市)组织自查结果不一致的,以普查结果为准,上报时说明原因。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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