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城镇中小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9〕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自2008年8月,我市实施《十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08]80号)以来,全市已有近28万城镇居民参保,占应参保居民的54%,成年居民参保率已超过85%。但是,全市各级各类城镇中小学校学生参保率不到30%。为进一步落实这一惠民政策,市政府决定将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作为2009年为民办的十件实事之一,要求全市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80%,其中中小学校整体参保率达到90%以上。为确保完成这一工作目标,现将城镇中小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履行政府承诺。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包括各类中小学生在内的城镇非就业居民纳入医疗保障范围,是国家关注民生,实现“全民医保”,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市政府在2008年启动实施这项惠民政策的基础上,2009年又将推进居民医保制度的全面落实作为为民办的十件实事之一,这是市委、市政府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各地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履行政府承诺。
全市中小学生占城镇非就业居民的一半以上,是居民医保制度保障的重点对象,也是履行政府承诺的关键所在。各级各类中小学校一定要充分认识这一制度对中小学生的重要保障作用,通过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增强学生预防疾病的风险意识,培养学生从小关爱生命、关爱他人、团结互助、奉献社会的良好品德,把党和政府对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关心和爱护落到实处。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部门密切配合,加快中小学生参保步伐。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及时互商落实中小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工作措施,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推进。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医保经办机构是居民医保工作的直接承办单位,要及时完善相关优惠政策,加强政策的宣传和引导,简化参保工作程序,主动到学校办理参保手续,严格按政策规定切实落实保障学生基本医疗的需求和相关待遇。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居民医保工作的协办单位,负责落实中小学校学生参保工作,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政策及工作要求,组织领导并督促中小学校开展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