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肃查处使用虚假发票行为。国税、地税部门集中力量,从4月下旬开始,以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商业零售行业为重点,开展发票领用大检查。对共管纳税户,国税、地税部门应联合检查,对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厉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票据管理,严格监督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查处违法违规制售、使用财政票据的行为。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审理监督对象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和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部门严肃处理,涉嫌税收违法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税务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非纳税单位执行财经纪律、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监督工作。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虚假注册公司从事虚开、代开发票和制售假发票、假证件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阻截发票违法信息传播渠道。以公安、信息产业部门为主体,国税、地税、法制办和综治办等部门配合,建立阻截发票违法信息的工作机制,深挖发送发票违法信息的源头。国税、地税部门要主动提供涉税违法信息样本和关键词组,对频繁出现、流量较大的发票违法信息样本和关键词组,公安、信息产业部门要运用技术手段进行过滤,有效阻截违法信息。
(五)完善发票管理监督机制。4月底前,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对本地区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情况,特别是对普通发票印制、领购、开具、缴销、保管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上报。要加大税控器具和计算机开票的推广和运用力度,逐步取消手工开票,选择餐饮、娱乐、交通运输、大型商业零售商场等纳税人进行税控机推广应用试点。要按照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简并票种和统一票样,防伪措施的使用要做到操作简便、易于大众识别,并注明防伪措施和查询方式。国税、地税部门要建立普通发票查询系统,认真做好举报发票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并适当提高对普通发票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数额。对纳税人使用的虚假发票不得允许其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免)税和财务报销。对提供、取得、使用虚假发票的,税务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要强化对发票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6月底前,对所有发票承印厂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检查发票防伪专用品购、存、用以及发票印制各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取消其印制资格。要结合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保证发票的使用和流向依法、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