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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30、完善绿色通道制度。将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纳入绿色通道办理。参与重大招商引资活动,提供信息、出谋划策、加强推介、牵线搭桥,为促进跨地区经贸交流和承接产业转移服务。

  31、实行大企业直通车服务。对享受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因签约、资质认定、项目报批、奖项评选等急需出具相关手续的,可直接到市、县(市)工商局办理。

  32、实行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制度。企业需要预约办理事项的,满足预约要求,按事先约定的时间办理。在工作时间内尚未办理完结、确需当日办结的,延长工作时间办理完结。

  33、实行市场主体辅导、定期报告制度。实行登记前许可注册辅导和登记后新设立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律辅导和经营过程中商标、合同、维权等专项辅导,为市场主体发展提供有效、准确、及时的辅导服务。每年定期分析市场主体发展情况,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同时向社会公众发布,为创业人员投资、择业提供参考。

  四、规范执法、维护权益,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34、建立网上投诉制度。在畅通12315投诉电话等现有投诉渠道的基础上,在工商局门户网站建立投诉专栏,及时受理,及时处理,及时反馈。

  35、提高执法办案快速反应能力。对群众实名举报投诉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执法力量进行初步核查,并将初步核查情况在15日内向实名举报投诉人反馈。对媒体披露曝光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的问题,及时核查处理。

  36、依法积极稳妥地行使检查职权。对有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曝光、上级交办的具体违法线索,及时实施案情调查和必要的执法检查。无上述情形的,一般不实施检查。

  37、加大打假力度,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指导企业设立维权机构,建立与企业联手打假机制,将工商部门行政执法职能与企业专业技术检测优势结合起来,形成打假合力;建立打假档案,将企业申请保护商品品种、注册商标、真假商品鉴别方案等资料纳入档案;规范打假行为,对打假行为实行监督跟踪,保障执法公正有效。

  38、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体现执法的合理性。对各类市场主体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除依法必须取缔、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登记外,及时采取责令改正、限期办理等措施,帮助其规范发展;对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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