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十政发〔2009〕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
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的意见
(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9年4月7日)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大投资,扩大内需,促进发展的工作部署,进一步突破性支持市场主体的发展,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工商职能出发,本着先行先试和能宽则宽的原则,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千名干部进百企,服务工业促发展”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十办文【2009】10号)和《关于印发<十堰市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十政办发【2009】27号)的要求,将列入进百企的企业和提供直通车服务的企业全部纳入重点联系对象,全部进入“绿色通道”,全部实行上门服务,全部进行项目跟踪。现就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降低门槛、优化程序,促进市场主体快速发展。
1、取消冠用市名的注册资本金限制性要求。所有市场主体均可依法直接申请在其名称中冠用“十堰”或“十堰市”字样。
2、放宽企业名称的限制。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字号与已核准或已登记的企业字号不相同、不近似的,可以申请在名称中不反映行业用语或经营特点;允许其将行政区划放在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之间使用;允许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在名称中冠用异地行政区划名称。
3、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企业在办理住所登记时,只要不涉及前置审批及环保事项,因特殊原因在申请登记时确实无法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的,可以只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或使用证明。
4、放宽经营范围限制。申请人申办经济实体或个体工商户,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涉及前置审批的事项,经依法审批后核定;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的经营范围超出所属企业经营范围的,只要不涉及前置审批,可由所属企业直接申请增加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外资企业需经过审批部门同意),不需先办理所属企业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