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上旬)。制定集中开展打击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对专项行动进行部署。各地、各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内传销组织和传销窝点分布情况,制定周密的行动方案,为集中清查打击打好基础,以提高专项行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集中清剿阶段(5月)。以县市区为单位,集中组织公安、工商等执法力量对传销组织和传销窝点展开清查,依法取缔传销组织,铲除窝点,抓捕传销组织的组织领导人员和骨干分子,教育遣返一般传销人员。
(三)集中打击阶段(5月至7月)。依法侦办行动中发现的传销违法犯罪案件,追捕在逃嫌疑人员,收集固定犯罪证据,移送审查起诉,提请检、法机关起诉、审判。
(四)集中宣传教育阶段(7月中下旬)。通过纸质、影视、网络等媒体,集中宣传专项行动成果,曝光典型案例,揭露传销的本质与危害,教育群众,震慑犯罪。对集中行动进行总结,表彰、奖励先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政府成立以副市长王华滔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洪德林,市政法委副书记、市综治办主任温和灿,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汤文江,市工商局副局长周辉为副组长的十堰市打击传销专项斗争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专项行动顺利进行。
(二)突出打击,讲求实效。要避免简单驱赶,驱而不散的现象。要用足法律武器,在从严打击查处上狠下功夫。要在清查清剿基础上,重点突出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依照《
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严惩传销犯罪的组织领导者,打击由传销引发的非法拘禁、暴力抗法、盗窃、抢劫、杀人等刑事犯罪。
(三)加强出租房屋管理。要向出租屋主宣传为传销提供活动场所的违法性,对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人员住宿等条件的房屋出租户,依据《治安处罚法》、《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四)加强宣传教育。要通过电视台、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开展大篇幅、高频率、多形式、常态化的宣传,深刻揭露传销欺诈的本质和严重危害,教育人民群众自觉抵制和防范传销活动。要深入宣传发动群众举报传销违法犯罪线索,公布举报电话,对提供有重要价值线索的群众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