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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一是加强重点水污染防治、环境执法监管工作。根据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名录》《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负建设目录》,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有计划、分步骤地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污染企业,坚决关闭国家禁止的 "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丹江口库区禁止新上高水耗、重污染行业,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排放。对水污染较重的黄姜皂素生产废水、表面处理(磷化、电镀)生产废水制定限时治理达标排放时间表。"十一五"期间,加大资金投入,重点对医药化工、黄姜皂素生产企业污水进行治理;对现有的30家表面处理企业(车间)进行整合重组,新建一个表面处理中心,集中处理磷化、电镀生产废水。

  二是重点围绕水泥建材行业、铁合金行业以及矿山冶炼企业烟尘粉尘治理开展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削减烟尘、粉尘排放总量,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按照国家水泥行业控制总量,等比例淘汰要求,对全市11家水泥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升级改造,完善并改造除尘设施,达标排放粉尘;严格矿山开采、冶炼企业环境管理、监督执法力度,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模小的生产企业,禁止新上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冶炼生产企业。对钒矿产业的开发冶炼,严格按照省环保局、省国土资源厅鄂环发[2005]37号通知要求,全面清理,在新政策出台及新技术突破前严格限制发展。

  三是加强城市交通道路建设,完善快速便捷的交通网络,控制交通噪声;合理规划城市生活布局,降低社会生活娱乐噪声;城区严格控制建筑施工噪声。

  (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场,垃圾处理场。

  "十一五"期间,投资110725万元,在全市建成11座污水处理厂,新增处理能力28.6万吨,污水处理总能力达45.1万吨/日,其中:十堰市污水处理能力率达80%,各县城区污水处理率达60%。污水处理厂均按照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保证污水处理厂出水达到一级(B)标准,并采用具有除磷脱氮功能的二级处理工艺。投资26100万元,在市城区、丹江口市区、郧县、郧西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城关镇以及武当山旅游特区建成5座垃圾处理场,日处理生活垃圾1300吨,其中,十堰城区柏林、白浪各建设一座卫生填埋场,使市城区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0%以上;各县城区垃圾处理率达60%以上。

  (三)加强生态保护,打造绿色十堰。

  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加快实施《鄂西北生态功能区规划》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与水土保持规划》中的生态保护项目,提高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完善生态环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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