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批后监督管理。要加强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对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审批图件等为依据,定期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检查核验,或者检查核验未达到控制指标要求,或未履行约定条件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对于擅自将工业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严格项目准入条件。市国土局、发改委、经委、建委、规划局、招商局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从项目招商、立项、规划控制等源头上控制投资规模小、科技含量低、能耗高、污染大、效益差的项目,保证新上项目符合用地要求。
五、本通知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十日后实施,有效期为3年。
附:十堰市城区工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
十堰市城区工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
行 业 分 类 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容积率
代码 名 称 (单位:万元/公顷)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125 ≥1.0
14 食品制造业 ≥1125 ≥1.0
15 饮料制造业 ≥1125 ≥1.0
16 烟草加工业 ≥1125 ≥1.0
17 纺织业 ≥1125 ≥0.8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125 ≥1.0
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1125 ≥1.0
20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900 ≥0.8
21 家具制造业 ≥1055 ≥0.8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1125 ≥0.8
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1505 ≥0.8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1125 ≥1.0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1505 ≥0.5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1505 ≥0.6
27 医药制造业 ≥2260 ≥0.7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2260 ≥0.8
29 橡胶制造业 ≥1505 ≥0.8
30 塑料制造业 ≥1210 ≥1.0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900 ≥0.7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815 ≥0.6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815 ≥0.6
34 金属制品业 ≥1505 ≥0.7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1815 ≥0.7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1815 ≥0.7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2260 ≥0.7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1815 ≥0.7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 ≥2575 ≥1.0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1815 ≥1.0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900 ≥1.0
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900 ≥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