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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堰城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加强批后监督管理。要加强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对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审批图件等为依据,定期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检查核验,或者检查核验未达到控制指标要求,或未履行约定条件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对于擅自将工业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严格项目准入条件。市国土局、发改委、经委、建委、规划局、招商局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从项目招商、立项、规划控制等源头上控制投资规模小、科技含量低、能耗高、污染大、效益差的项目,保证新上项目符合用地要求。

  五、本通知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十日后实施,有效期为3年。

  附:十堰市城区工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

十堰市城区工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



  行 业 分 类      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容积率
  代码  名  称     (单位:万元/公顷)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125  ≥1.0
  14  食品制造业           ≥1125  ≥1.0
  15  饮料制造业           ≥1125  ≥1.0
  16  烟草加工业           ≥1125  ≥1.0
  17  纺织业             ≥1125  ≥0.8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125  ≥1.0
  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1125  ≥1.0
  20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900   ≥0.8
  21  家具制造业           ≥1055  ≥0.8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1125  ≥0.8
  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1505  ≥0.8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1125  ≥1.0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1505  ≥0.5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1505  ≥0.6
  27  医药制造业           ≥2260  ≥0.7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2260  ≥0.8
  29  橡胶制造业           ≥1505  ≥0.8
  30  塑料制造业           ≥1210  ≥1.0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900   ≥0.7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815  ≥0.6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815  ≥0.6
  34  金属制品业           ≥1505  ≥0.7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1815  ≥0.7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1815  ≥0.7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2260  ≥0.7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1815  ≥0.7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 ≥2575  ≥1.0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1815  ≥1.0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900  ≥1.0
  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900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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