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堰城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十政规〔2009〕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十堰城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积极引导工业项目向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集中,除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外,原则上不单独选址供地。工业项目建设应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多层标准厂房。鼓励现有和新增工业项目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容积率。
二、严格执行审批条件。对于不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项目,不予供地或核减项目用地面积。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含研发中心办公用房、单身宿舍、食堂)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五项指标的要求。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作为土地出让的必备条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必须明确以下五项土地利用控制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十堰市城区工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详见附件1)的规定;
(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十堰市城区工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详见附件1)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以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行政办公以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性质仍然是工业。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项目绿地率控制在20%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