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十政发〔2009〕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和内容
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国的人口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组织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查清10年来我国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十堰市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人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本辖区人口普查工作。县、市、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组建工作应在2009年7月底以前完成,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组建工作应在2009年9月底以前完成。各基层单位人口普查机构组建工作要求在2009年底以前完成。
三、落实工作经费
按照国发〔2009〕23号和鄂政发〔2009〕31号文件精神,第六次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纳入本级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勤俭节约,保证人口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圆满完成普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