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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四、工作步骤与建设标准

  (一)2009年6月30日前,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细化主要工作时间表、组织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2009年8月10日前,市、县(市区)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进行逐栋排查,按照抗震设防和有关防灾要求,形成对每一栋房屋建筑的鉴定报告,建立校舍安全档案。制定2009年加固改造计划,上报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2009年10月20日前,根据排查鉴定结果,结合本地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制定2010、2011年加固改造计划,上报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建设标准。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分类分步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严重地质灾害及山洪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对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可不再改造,但必须确保拆除,不再使用;对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校舍拆除重建,对C级危房校舍加固、改造和维修,严格执行并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

  新建校舍必须按照《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和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校址选择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规定,并避开有安全隐患的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灾区。

  五、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市校舍安全领导小组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检查监督,定期对工程实施情况组织督查与评估。所有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各项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进展和实施结果等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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