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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财政部门负责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对困难企业的经济效益及经济状况进行审核认定,负责对经人口计生、劳动保障等部门审核的困难企业奖励对象进行最后复核,并根据本级困难企业主管部门无力解决奖励资金的申请,向政府提出本级财政确保落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按期兑现的意见。

  (五)企业主管部门或归口单位负责组织所属企业奖励对象的申报、审核、登记、公示、统计工作,并建立奖励对象的个人信息档案,提出落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意见。

  (六)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灵活就业人员的登记、审核、公示等工作,将对象的档案资料整理规范后按要求上报人口计生部门确认。

  四、明确对象

  (一)奖励对象是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当地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11号)以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办理了退休手续;

  2、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筹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4、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原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

  (三)不包括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和没有曾被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正式招用工作经历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退休人员。

  五、工作程序

  (一)宣传告知。由各归口单位、主管部门、企业、灵活就业人员户口所在的社区居委会组织专班,下发通知,张贴公告,组织企业退休职工学习政策,告知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进行申请登记,同时在十堰各类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二)本人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退休职工,企业还存在,由本人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企业不存在的退休职工向其主管部门或归口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企业改制后解除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十堰市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个人申请表》以及《十堰市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连同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交申请受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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